前期物業合同中有服務價格、服務內容、但無服務質量(標準),我們認為這是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簽訂的單方面免除了物業責任的合同,因此我們想要申請法院判令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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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主要內容】 (一)合同的當事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其中建設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是法人組織。 (二)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物業類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積等方面的內容。 (三)服務內容與質量 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環境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的協助管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管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內容等。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四)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收費約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業服務費用開支項目;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酬金制條件下,酬金計提方式、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的公布及其爭議的處理等。 (五)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包括:停車場和會所的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收入分配辦法;物業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管理經營與管理。 (六)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續籌和管理。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條件、合同爭議處理、物業管理用房、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物業管理相關資料歸屬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原問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回復于 2022-05-17 1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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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同時存在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合法,謝謝!
當然合法有效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至第31條,就是前期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第21條更是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此條款,《您好,我們小區應為不滿意物業服務質量,成立業委會解除了與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 前物業公司與現物業公司也做了工作交接,結束對我小區的物業服務,我本人前期欠繳物業費,前物業公司向我追討,我至今未支付的理由是前物業公司沒有公示與現物業公司的交接文件,也未向我個人出示該文件,現在前物業公司已起訴我個人,請問法院會判交滯納金和違約金嗎?
一般情況下是都要交的。法律有句名言,你可以放棄權利,但是不可以放棄義務不交物業費的四大誤區誤區1:沒入住就不交物業費正解:從物業費涵蓋的內容看,業主理解的服務有一定的局限,因為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買房時和開發商沒有簽過合同,現在新的物業公司也沒有簽過合同,但是新的物業公司最早四年前的物業費合理嗎?物業合物業合同服務問題
合同關系已成立,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你家已經接受,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原問題:《我家買房子的時候并沒有簽前期物業你好,我們小區定立的物業服務合同是2020年,由于沒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而是由業委會直接和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請問對此無效合同適用什么法律?謝謝!
物業管理是一個從物業開發規劃開始分階段、分期逐步全面推開的過程,同時也是物業 管理服務的多種經營、多類提供依其共性或關聯密切性而自然構成不同板塊的過程。物業管理法規對不同階段和不同板塊物業管理服務關系的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規范必須或可供適用。物業公司以經過政府部門批準為由單方撕毀原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漲價。請問,政府部門有權力推翻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嗎?
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重新在當地物價局備案的物業費漲價當然違法。我國物業管理條例4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第41條規定,意思是,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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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