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地下車庫屬于開發商還里業主的?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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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要判斷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的地下車庫的產權系屬于開發商,還是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主要依據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作為小區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在小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指分攤面積)。 在該情況下,既然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小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未作為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的產權通常應歸屬于開發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而不進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 另外,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第七條,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根據上述規定可見,無論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強制性規定地下車庫應列為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如果地下車庫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根據前段分析,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全體小業主共有。否則,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于開發商。 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擴展資料: 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原問題:《小區地下車庫的產權究竟是屬于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有無相關法律法規?》回復于 2022-05-17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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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沒有地下車庫產權,業主應該如何維權
可以起訴維權我有一車庫,屬于違建。開發商要把暖氣溝改道,需要拆了車庫,我該怎樣申請補償。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條款確立了關于小區車庫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相應權屬,就默認業主以同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本小區每個樓道有2個多余的車庫,請問你這自行車庫是否有本樓道業主共有產權。
這個問題比較常見,解決辦法如下:1、物業沒權鎖車位;車位不是物業的,即使沒賣出去,產權應該是開發商的,假設沒有產權證明產權是全體業主的或者部分是開發商的或者是人防工程;不管是誰的物業都沒權利鎖,物業要鎖,你要他們出示“開發商關于授權物業鎖車業主與開發商停車場糾紛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法拍車庫非業主可以買嗎
這個需要具體咨詢小區所在物業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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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