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了,警察說案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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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六個月之前是取保候審,警察打電話說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是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擴展資料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原問題:《六個月之前是取保候審,今天警察打電話說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是什么意思?》回復于 2022-05-17 10: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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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經結束取保候審被解除
法院判了單處罰金,錢也交了,案子也已經完了,對被取保候審人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的。如果沒有取消取保候審,你們應當主動去向人民法院要求取消取保候審,免得到出國時出現新的麻煩。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取保候審2年,取保候審解除2個多月了,案件仍不結束,怎么辦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取保候審結束后應當退還保證金。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可以向所在司法機關或檢察院投訴?! 》梢罁骸 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解除取保候審后,怎樣就結案,安全了?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取保候審到期 要解除取保 說要處罰會被拘留嗎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要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且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立即執行,并將執在檢查院結束案件的拖延不解除取保候審算違法亂紀嗎?
取保候審過了一年,公安機關沒有解除取保侯審,涉嫌違規。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谌”:驅彙⒈O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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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