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在這廠里上班,我已交了辭職昨天因為工作上的事跟廠長吵了一架,廠長說不做就走,今天我去找老板結工資但是老板叫我找廠長,這樣我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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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押金不合法,只有你有1000元的收條,完全有理由找他要回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就是說他要你押1000元完全不合法,應當返還。退一步而言你也工作滿1年,應該返還。2、你說你在廠里工作滿1年,你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存續一年以及你的每個月的公司額度么?如果有證據,那么,你可以要求他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秳趧雍贤▽嵤l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3、罰款1200元沒有合法依據,不成立。既沒有你們之間的合同約定,也沒有單位的規章制度,更沒有你侵權給他造成人身損害的存在。針對這種情況,你準備好證據,找勞動局、勞動監察,乃至勞動仲裁討回你的錢。證據有以下7類,你看你有哪些 都準備下?!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此項暫缺,不過后續的可以證明。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原問題:《勞動法 我在一個廠上班 今天和老板吵架是因為工作上的事 吵了后我就說不干了走人 走出廠門時 老板就用板凳》回復于 2022-12-08 2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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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