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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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農村建房土地糾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你們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你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你們自行決定。 二、調解。你們可以委托村委會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你們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你們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四、訴訟,即“打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擴展資料: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原問題:《農村建房土地糾紛怎么辦啊!》回復于 2022-05-17 03: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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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糾紛 第一解決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二解決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解決人:當事土地糾紛農村的土地糾紛可以咨詢嗎
土地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無效的,再找鄉鎮所調解。仍然無法達成合意,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原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應該請求那個部門處理,和可以咨詢相關的電話》土地糾紛,農村土地被強占
他人強占你家農村土地,你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糾紛調解,如果調節無果,可以再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農村的土地糾紛。
一、土地確權糾紛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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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