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起訴過分立后破產企業,但之名稱已注銷,當事人又以同一案由起分立出的企業屬于一事不再理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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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新《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這些規定主要體現了破產程序的優先效力,同時體現了破產程序與某些相關程序的并行和啟動關系。破產程序是一種法定的特殊還債程序,因此破產程序與一般 民事訴訟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沖突,但由于破產程序注重對所有債權人達到一種公平清償的狀態,因此法律賦予其相對于普通訴訟程序的一種優先性。 具體來說,“破產程序優先”原則在新破產法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案件管轄,當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便擁有對關于該債務人的普通民事訴訟的優先管轄權,這意味著在此之后的關于該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將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出。2、關于訴訟參與人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將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該訴訟或者仲裁。而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后不得因其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強制執行,而應該統一進行債權申報,通過破產程序來滿足債權。3、關于執行程序的優先性,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應優先與普通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因此有關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破產程序相對于普通訴訟程序具有優先性,并不意味著其相對于所有與破產人相關的訴訟都有優先性,這里所指的普通訴訟一般僅限于為滿足債權而提起的訴訟,如果不屬于此類訴訟,則由于其與破產程序的訴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產程序優先的原則。一般來說這種優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兩種:一、基于所有權而非債權的訴訟,因為從民法上來說物權對于債權具有優先性,因此所有權人對于破產企業占有的財產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過單獨訴訟追回而不必依照破產程序取回,這就是所謂的“取回權”;二、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的訴訟,由于爭議尚未解決便無法確定權利歸屬,因此需要通過單獨的訴訟來確定是否行使取回權亦或參與破產程序。除以上兩點例外,還有一種破產法上的別除權,即擔保債權的優先清償,但由于這種優先清償必須在破產程序之內進行,因此不應該看作是對破產程序優先原則的例外。擴展資料:《債務訴訟》是2007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瑜青,田先綱。本書以實例的形式介紹了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債的分類以及保全。本叢書是為適應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推出的。當代中國社會的最大特點在于,它處于社會轉型期。由過去的單位人轉向社會人為特征的社會管理模式的變化;由過去單一計劃安排轉向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體制變革;由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導致的所有制結構改變;由過去行政管制型轉向服務型的政府體制改革等。此外,社會流動化和多元化的加強,人們行為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也與過去有了很大不同。在這個過程中,每個社會主體要適應社會轉型期的特征,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同時這也是符合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要求的。 原問題:《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訴訟程序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1-18 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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