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雙休的工作,公司要求個人調成平時休一天周末一天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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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一,違反法律法規。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換句話說,一周最大的工作量是5天半,公司要求明顯超時半天,不符合規定。 第二,符合公司規定。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公司的員工就得執行公司的規定,對不服從的員工,公司會用各種手段、各種方法、各種理由來辭退你。俗話說,槍打出頭鳥,你會為了每周幾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出頭冒泡,與你的公司較量一下嗎?看看誰能贏過誰?結果會碰得頭破血流,因為無論輸贏都是你輸了,企業不會再用你了。 那話說回來了,你公司這樣不就是變相剝削嗎? 有的公司為了這種任性,支付了高額的費用,比如說增加加班費用,提高工人工資,更有甚者被罰款;有的公司暗渡陳倉,把“加班”用“值班”代替,貍貓換太子,鉆法律空子,不給任何加班費。 我認為,每周休息一天,如果給員工加班費用,員工認可就行,如果沒有加班費,那就是違規。 很多業務非常繁忙的公司,或者主要業務為服務類型的公司,都會要求公司的員工們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而且很多都不是在周末休息,還需要平時進行串休,那這種做法到底符合規定嗎? 首先,工作六天休息一天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并不是絕對的.但是在勞動法中,有明文表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的休息,也就是說,不是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定連續兩個休息日。在這種條件下還要滿足每天的工作時長,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長不超過,44個小時。 其次,有很多的工作,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需要進行細化或者調整,比如說要求每天工作6個半小時,但可以連續工作六天,這樣一共累計才39個小時,還是符合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工作六天休息一天也是合理的。勞動者們還要根據具體的公司規定,對照條文,來判斷公司是否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了損害。 原問題:《公司要求員工每周只能休息一天,符合規定嗎》回復于 2022-05-16 2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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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