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和解以后,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以重新追究法律責任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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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另行起訴。2、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過自愿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活動。執行和解的內容,一般是申請人自愿放棄一部分權利,或者是被申請人滿足了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是雙方都作了一些讓步。和解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執行法官應當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原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并結案后不履行是應申請恢復執行還是另行起訴》回復于 2022-11-18 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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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完全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原問題:《執行法院起訴,后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了。現在被告未履行和解協議,可以重新起訴么
當事人起訴對方,法院調解后,當事人撤訴了,如果相關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主張,當事人能再起訴,維護合法權益,勞動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主張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打架后簽了和解書,對方還可以追究,要求賠償嗎
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雙方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調解協議不排斥受害人主張傷情鑒定,如果受害人能夠充分證明此傷確屬當時打架所致,并被鑒定為重傷,因未過刑事責任追訴期,則可以引起公訴刑事案件追訴程序。調解協議相當于是一份民離婚之后,對方如果不履行協議中的內容,怎么辦
拿著離婚協議去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履行協議約定。不履行和解協議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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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