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孩子在女方家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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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作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原問題:《夫妻離婚后,一方不負任何費用,小孩意外死亡,賠償款怎樣分?》回復于 2022-05-16 04: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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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的賠償問題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死亡,主要賠償范圍包括 醫療費用,救助費用,一次性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用,需要撫養 贍養人員工傷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不是國家賠償,我家沒有義務賠償您。您想想,國家的錢是納稅人的錢,憑什么給您呢?要補償,也是出事那個人的公司,在哪個保險公司給他投保,最后賠償的是保險公司。不是國家,也不是公司,您理解嗎?希望能幫到您 原問題:《人身意外死亡買的勞動工傷保險國沒離婚,不讓見孩子,孩子在女方家
其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后也是有探望權的。如果不離婚的話,就不好說了,俗話說:“清官難辦家務事”,如果說你去報警,或是直接以男方不讓見孩子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可能也是不會受理的。 原問題:《麻煩問下,私人住房建筑意外死亡怎么賠償?
你這個就屬于提供勞動者服務糾紛案件 這個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擔責任意外事故死亡賠償咨詢
在勞動法體系中,勞動者死亡的情況只有兩種:一種是因工死亡,一種是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家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家屬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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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