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辭職,工作量分給其余人員,但是薪資沒有增加,單位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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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違法。在工作期間內,工作量的大小是由工廠定的,勞動法只保護在超出工作時間和不給工人工錢的范圍內有效。如果是屬合理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不應該拒絕;如果增加的工作量明顯超出了與員工約定的工作范圍或工作量,則可以拒絕。法律分析目前勞動法對于工作量增加是否增加工資,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從以下兩個與工作量相關的標準來看問題:一、工作時間會隨著工作量增加,當新增工作量導致工作時間超出標準工作時間,意味著要加班來解決所增加的工作量,這時工資也應相應增加才合理。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可以用加班費和公司談加工資的事。二、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件數隨著工作量增加,當新增工作量導致工作產出的件數超出標準工作件數,意味著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來解決所增加的工作量,這時工資也應相應增加才合理。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可以用件數超額獎金和公司談加工資的事。 如果員工應對勞資糾紛:以內部溝通調解為主,盡可能在公司內部解決。在公司內部確實不能達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門也是本著先調解、后仲裁、最后再裁決的原則,盡量不擴大影響面。正確處理好勞資糾紛,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而且對于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原問題:《工作量增加工資卻不加這樣會違反勞動法嗎》回復于 2022-12-08 1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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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是怎么理解“犯法”這個詞了。違法是肯定了,最起碼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一般情形下,領導辱罵員工,是不會導致其受到法律懲處的,除非情節特別你好,買兩套房,沒有違法。但是單位要求開除,是否正確。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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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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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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