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人,被多人執行,有多份法律文書,法院怎么執行,被執行的款不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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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08條的規定,參與分配制度是指,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制度。 被執行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被執行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就執行所得價款的分配順序如下(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為前提): 一、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1、沒有參與分配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對于該第88條第一款,如果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舉例言之:如被執行人只有一價值100萬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過拍賣等程序變現,不考慮執行費用),被執行人有兩個債權人(都是普通債權),債權金額都是60萬元。 債權人甲已經向A法院申請執行,債權人乙還沒有申請執行,那么,A法院就應當將執行款項100萬元中的60萬元分配給債權人甲;如果執行完畢后債權人乙再向B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債務人處有且只有40萬元,則B執行法院只能將此40萬元執行并給付債權人乙(不考慮基本生活費用等),B法院終結本次執行,債權人乙今后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申請恢復執行。 (2)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普通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2、存在參與分配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民訴法解釋》(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43666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略有區別,因此應當按照“新法”《民訴法解釋》(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來確定分配方法。即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這句話隱藏的一個含義是,對于首封的債權人可以適當多分。 二、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上述兩條規定實質上是規定了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或者參與分配程序受償。但是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08條和第516條等規定,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普通債權的分配應當根據《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 1、進入破產程序,終結執行,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償 《民訴法解釋》第513條規定,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514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515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2、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擴展資料: 參與分配的清償順序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后,就執行所得在各債權人之間的清償順序如下: (1)執行價款優先清償執行費用; (2)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3)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按照《執行規定》第91條的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原問題:《一個債務人多個債權人執行財產怎么分配》回復于 2022-05-15 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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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