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寧商業承兌未兌付
經濟糾紛安徽 合肥2025-12-08 23:0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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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兌付: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訴。 根據票據法: 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70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由此可見,即便商業承兌匯票未能得到兌付,并不意味著這筆款項就一定收不回來,持票人依然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但是,在商業往來中,并不建議企業間以商業承兌匯票的形式進行往來,以免自身企業受到更多的債務糾紛。 原問題:《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兌付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15 2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