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養老院管理不善導致老人生命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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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作為主管單位,應該付有連帶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PS住進養老院前簽了個合同,如果老人發生意外養老院不負責任”養老院所簽訂的條款是與相關法律相違背,是無效合同條款。 養老院的主辦單位以及安全保障義務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問題:《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回復于 2022-05-14 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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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