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部是否具有資格起訴其他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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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建筑企業項目部是建筑企業因經營需要為特定工程項目所設立的臨時機構,一般隨著項目的產生而組建,隨著項目的結束而解散。此類項目部的性質屬于建筑企業的內設機構,除經過注冊登記的具有其他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外,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作為施工單位內部管理人員,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其權能也是來自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建設部2004年4月8日發布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因此具有項目負責人的身份,也就意味著取得了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因此項目部實施的相關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一般應由建筑企業承擔。 實踐中有些項目部不是建筑企業自行出資設立,而是由項目經理或其他企業掛靠建筑企業設立,向建筑企業上繳管理費,以項目部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貓認為對于此類項目部的主體資格,應與建筑企業自己設立的項目部同樣對待。項目部簽訂的與施工相關的買賣建材,租賃建筑設備等合同,后果一般也應由建筑企業承擔。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有關問題:(1)只要有證據證明建筑公司就某一工程在對外公告或公布的項目部、項目經理、與合同中(與施工相關的買賣建材,租賃建筑設備等合同)簽訂人一致,即可確定建筑企業與項目部之間的表見代理關系或職務關系。對外公告或公布的情形包括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監理單位的記錄、施工現場的公告或公司向相對人出具的介紹信、委托函等。從“誰主張誰舉證”角度說,證明合同簽訂人與建筑公司之間關系的舉證責任應屬于原告(出賣方、出租方、承攬方等),但結合當事人搜集證據的能力和社會現實以及建筑市場的現狀,如原告無法搜集到相關證據證明合同簽訂人與建筑公司之間關系而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則予以認可。如果原告沒有舉證也未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在審理中還可以根據舉證能力的大小,結合實際情況,將舉證責任分配,即由建筑公司舉證證明合同簽定人與其公司沒有關系,從而防止建筑公司推脫責任,維護實體公正和交易安全,同時也是為規范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設中的管理。(2)對于建筑公司否認項目部章、資料專用章、技術專用章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的抗辯應當予以駁回,理由是在建筑公司未對外予以明確說明其項目部章、資料專用章、技術專用章不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時,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持有該章的人系該建筑公司的職務人員,其行為為建筑公司的職務行為。 原問題:《合同糾紛案件,建筑企業的項目部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回復于 2022-11-17 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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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