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家庭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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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情分析殛結論] 保險公司就此案是否賠償產生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賠付。方某在保險期限內裝修房子,致使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而方某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應拒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該部分賠付。居民裝修房屋是很平常的事情.方某裝修房屋沒有使房屋發生實質性的危險增加,而且保險公司也沒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此加以限定。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方某雇用了路邊裝修隊,致使保險公司無法追償。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所以保驗公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三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賠。方某裝修房屋尚不構成房屋的危險增加,方某雇用路邊裝修隊也不能認為是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因為方某無法預見會發生火災,不可能考慮到事后追償。因此,保險公司對方某的家庭財產損失應予以賠償。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1)被保險人裝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險實質性增加;(2)被保險人雇用路邊裝修隊是否損害了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 (一)被保險人裝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險實質性增,? 保險人在確定承保一項業務時,必須考慮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風險情況。如果在保險合同生效后這些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承保決定和確定保險條件的因素增多了或者程度上嚴重了,則認為是實質性的危險程度增加。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承保家庭財產保險時考慮的因素較少,通常考慮的因素有房屋的結構、材料、用途、位置,對于房屋裝修考慮很少。國內的保險條款很少涉及裝修是否改變房屋危險程度。美國法庭曾對建筑物的實質性危險增加作了如下解釋:房屋或其使用的重大與永久性改變。房屋或其使用的習慣性或輕微的危險增加不具有實質性,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例如,普通住宅變成家具工廠,其用途發生-重大變化,其危險發生-『實質性增加;一時之需(如舉辦婚禮)燃燒鞭炮,這是輕微的暫時的危險變化。可以認為,方某裝修房屋沒有使房屋的危險程度發生實質性的增加,方某沒有通知的義務,保險公司應該負損失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雇用路邊裝修隊是否損害了保險公司的代住求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本案中,方某雇用路邊裝修隊發生在事故和理賠前,所以不適用第一、二款。至于第三款,我們可以首先考慮立法的意圖:第一、二款是針對“故意”行為,第三款是針對“過錯”行為,但這應該在事故發生之后。本案中,方某雇用路邊裝修隊發生在事故之前,當時方某不可能預見到會發生火災,更不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保險公司追償的困難。要求方某雇用路邊裝修隊時考慮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因此,方某雇用路邊裝修隊不能認為是損害了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 [本案啟迪] 保險公司對于“實質性危險增加”的規定還比較少,有待完善,以減少理賠中的糾紛。 原問題:《家庭財產保險案例分析》回復于 2022-05-13 2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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