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不審,簡易超六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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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回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08.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原問題:《法院強制執行超過6個月還沒有結果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13 2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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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但一審法院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立案后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經歷近一年的審理,超過法定 審理期限,二審應怎么處理
1、一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的審限是三個月,還是六個月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起訴六個月,不愿協調,多常時間法院給立案
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民事訴訟法(2012)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不立案
第一,您的案件需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二審用簡易程序合法嗎
簡易程序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我國法律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中,二審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我自己的理解,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確的案件,此類案件基本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使用普通程序的話會有一定的時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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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