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們村租地協議不一致,我們找過政府協商但無效,出租方可以阻止施工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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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當然有權阻止,參考《合同法》第212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可以區分為使用租賃和用益租賃,僅以使 用為目的的,稱為使用租賃;以使用及收益為目的的,稱為用益租賃。租賃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租賃物須是不消耗物、特定物、有形物。 1、租賃合同是轉移使用權、收益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合同,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承租人的使用權。租賃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須將原物交還。租賃合同的給付具有持續性,因此可將租賃合同稱為持續性合同。 2、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生效不受是否交付租賃物的左右,是諾成合同。出租人以標的物的使用權、收益權為對價,承租人以租金為對價,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種類 根據租賃是否確定日期,可以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了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如果過長,不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所以《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的期限。不定期租賃的特點是當事人有任意解除權。"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 (一)出租人的義務 1.租賃物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以交付為必要,所以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地 點、時間、方式、數量等交付租賃物,并應于租賃關系的整個存續過程中,保持標的物處于適合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維修通常發生于租賃物破損、老化的情況下,如果是因為承租人的正常使用使標的物破損、老化(包括磨損)的,出租人有維修義務,如果由于承租人的 故意或者過失,致使租賃物破損,自當由承租人承擔責任,由出租人自負經費維修。《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 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含義。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租人應當擔保不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影響承租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法定義務。 (2)以抵押的財產出租對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 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 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使用與按性質使用。 《合同法》第217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何使用租賃物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首先,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確,則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對租賃物如何使用,即按合同已有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應當如何使用,如果還不能確定,則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使用方法與租賃物的用途有關。希望回答幫到你 原問題:《租地合同違約,我們是否有權阻止對方繼續經營》回復于 2022-12-08 0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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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