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慶民,1995年3月撫順縣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我原告貨款錢16萬多元,判決勝訴后,被告沒有上訴和申訴,錢也執行到法院帳面了,我多年去法院要錢法院就是不給我錢,七年后、院長瀆職丶濫用職權,與中級法院串通對本案提起再審,并且枉法裁判,判決我原告敗訴了,造成我二十多年上訪得不到解決。兩級法院官官相護,推諉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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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判決書把錢給了原告 但是原告要求我支付二次手術的錢 并沒有和法院提起
其實你直接把錢給原告并讓他打收條給你就可以了。如果你實在不放心的話,約原告一起到法院當著辦案法官的面把錢給他,讓他打收條給你,這樣就不會有什么問題了。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訴訟費是原告預交的,如果判決后有你負擔的部分,是由你主動向原告履行。不法官枉法判決,偏袒被告,上級法院推諉扯皮,可以信訪嗎
人大是政府的監督機關,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人大可以對法院司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但是如果是法院按照法律進行依法判決,原告或被告如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再審。人大對這類問題不是主管單位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瀆職、濫用職權或者其他違規違紀可對縣法院判決不服申訴能到中級法院嗎
如果該案在基層法院已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到中級法院上訴。 高級法院不受理賠償金額在幾千元的民事糾紛案件。 如果中級法院駁回上訴,對方不服,可以進行申訴或到檢察院要求抗訴。 原問題:《民事糾紛,已經在基層法院判決,我是被告,我對判決書沒意見,不上訴,原告上訴,我是不是還得跟著原告去開庭
判決已經生效,只要依法履行法院判決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你好,我是原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若干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請問現在二審判決后,我是直接找被告拿賠償嗎,還是被告將賠償給法院,我再去拿?
可以聯系被告要求支付款項。如果不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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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