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臨時開庭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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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如果事情確實像你所說,你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但是,我仍舊對你的表述表示疑問,可能你對事情的描述有失實的情況,畢竟這個事情很不合常理。 關于延期及中止。詳見下: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不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一律中斷。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的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 三、延期審理與訴訟中止的區別 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兩者十分相似,但是兩者也存在重要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訴訟中止可以發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對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推延,有關訴訟活動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復審理。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以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即《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與136條的規定,以上已作敘述,在此不重復。 四、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原問題:《法院可以隨便改開庭時間嗎?》回復于 2022-11-17 1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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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