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是盧法官,開庭換了朱法官,而且朱法官是原告親屬,判決書下來很離譜,可以申請重審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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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事案件勝訴后,訟費法院是會退還的,法院會判決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如果原告已經預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爭議標的如果需要強制執行,訴訟費用執行法官會一并執行的。法院判決后,依判決書的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在判決生效后,可以到法院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法律分析涉及到民事糾紛,若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原告去法院立案時會收到法院的繳費通知書,要求原告在七天之內按照繳費通知書的金額繳納一筆費用,這筆費用就是交給法院的訴訟費。這筆訴訟費最終如何承擔有明確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且繳費通知也會明確說明,訴訟費由原告向法院預先繳納,等待案件生效后,由勝訴方向法院申請退還,之后法院要求敗訴方在七日內交到法院賬戶。本案的訴訟費用,待案件生效后由被告直接返還給原告。這種處理方式增加了原告的負擔,在訴訟中很多被告并沒有履行能力,原告能否收到該筆費用也很難確定。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原問題:《民事案件勝訴后,法院應退回原告預交的訴訟費嗎》回復于 2022-11-16 19: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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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執行法官朱濤
本案是房產律師靳雙權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買房案件,由東小口法庭審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官盧志成,出資人與出名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上是購買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法院采信了靳律師的觀點認定雙方的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法院開庭前法官會不會和我談話,我是原告
你好!可以點我頭像,進行專業的一對一法律咨詢(有問必答)判決書法官不參加開庭,叫別人代替開庭審判,庭審筆錄上審判員是判決書法官名字,要怎么解決。
在訴訟過程之中,原被告是可以變更委托代理人的,由甲變更為乙等,只要提交一份變更委托代理人申請給到主審法官手。托代理人的權限變更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法官一般會支持。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訴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進行解決。判決書下來了 去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不按判決書執行 . 法官不作為
可以向法院投訴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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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