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住院期間在沒有告知和本人簽字的情況下做有損檢查,后發現本人不能做這個檢查就隱瞞病情,甚至住院期間沒有治療,出院沒帶藥(出院是本人自己要求的),2018年才發現已經不可挽回了,需要長期透析,2021年才發現做了有損檢查,并發現其它病種。和醫院協商后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是醫療不足,不屬于醫療事故,本人是不同意這個結果的,多項沒有堅定,檢查單很多問題沒看清楚就下鑒定結果,因不滿醫學會,錯過2次鑒定時間,現在不知道怎么辦,請律師分析下
醫療糾紛福建 南平2025-12-02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