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個子女,一直和小兒子生活在一起,戶口也在小兒子家,年前小兒子因病去世,老人搬到大兒子家,兒媳霸占整個家產,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兒媳有沒有義務給老人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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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關于小女兒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產權)的問題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像房屋這種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移轉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形式,所有權自登記之時起移轉,只簽訂了合同,哪怕是經過公證的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都不會移轉給買受人?! ∫簿褪钦f,(1)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到相關的登記機關,如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后,小女兒就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成為房屋的主人,該房屋就是小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再是老人的遺產了,其他任何都無權要求分割,小女兒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2)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到相關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按照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即小女兒不能成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兒只能依據自己和老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人去給她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老人不去辦登記,小女兒可以要求老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退還買房款并賠償損失?! 《?、辦理過公證的房屋買賣交易的效力 辦理過公證,只能證明該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況,即買賣合同的效力沒有瑕疵,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該合同履行?! 斪⒁獾氖?,辦理過公證,并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的轉移,公證只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保證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過買賣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到房管局辦理登記。 三、大兒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后是否還有權利來分割作為遺產的該套房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其次需要明確什么是法律上所謂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的法定期間內,繼承人明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放棄的期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在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進行。只有在這段時間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觀意義上的期待繼承權,故不存在放棄與否的問題。且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未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景钢?,大兒子在內的其他子女,雖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過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繼承人老人還在世,繼承并未開始(因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大兒子等人那是并沒有既得的繼承權,故他們那時所作出的放棄,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且老人去世,繼承開始后,他們均為表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故他們并沒有喪失對老人遺產房屋的繼承權,他們有權要求將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來分割?! ∷?、小女兒的權利如何保護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就已經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就是小女兒一個人的,此時小女兒的權利沒有任何危險?! ∪绻∨畠涸诶先嗽谑罆r沒有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過世后,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按遺囑執行;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那該房屋將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小女兒有如下方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小女兒和老人之間訂立有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老人沒有去為小女兒辦理登記,老人構成違約,小女兒是老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老人退還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由于我國的繼承是債權債務概括繼承,故所有的繼承人在繼承老人的遺產前,老人的遺產首先要用來償還老人所欠的外債,如有剩余才能分給其繼承人。因此,小女兒作為債權人可以主張:老人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屋首先通過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方式來償還老人欠自己的債務,如果有剩余,才能在所有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由于從2001-2008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兒住在一起,小女兒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故小女兒可以自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在老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完畢后,就剩余部分進行分割時,多分給自己一些。 原問題:《關于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回復于 2022-11-16 1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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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兒子去世 孫子繼承小兒子的全部遺產 老人還有其他子女 孫子有義務和老人其他子女一起贍養老人嗎
其他子女有撫養關系就有贍養義務老人有7個子女,兩個老人一直在農村和小兒子生活,由小兒子照顧,現在兩個老人已故?,F在土地征收了,城市戶口的哥哥姐姐要回來分土地征收款,說是兩個老人的遺產,小兒子要分嗎?
在一個村莊中,當地流傳著“上墳(祖先——夫妻)不合葬,子孫后代的夫妻都不可以合葬,否者就會有不幸的事發生”,本故事中的主人公為:老太太的七個兒女。大兒子是老太太和他的先夫(去打仗了,之后生死不知;尸骨不存)所生,其余六個兒女為老太太和后夫(老人未去世,兩個兒子分別出錢翻新了房子現在老人打算立遺囑給大兒子,小兒子還能繼承嗎
首先確定房子確實屬于老人,其他人沒有份。其次,就是立遺囑的問題了,一般來說,(看香港片看多了,一個醫生,一個律師)確實是需要的,醫生可以證明老人是在清醒的狀態下立下遺囑的,律師則作為見證人,起草文書人。愿意的話再去公正,畢竟公正的效力比較大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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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