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被牽頭人為被執行人,中標資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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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中標項目,合同簽訂,項目施工完成,還沒竣工驗收,聯合體成員一方公司注銷,這個項目怎么辦
一、單項選擇題 1. 法人變更是指( )。 A.法人法定存在期限屆滿 B.法人改變經營性質或范圍 C.依據行政機關的命令撤消 D.法人依法宣告破產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如果甲方在工程竣工時不能支付工程款,則乙方可留投標單位提供的業績材料之一中標通知書上的項目負責人與竣工備案資料上的項目負責人不一致,投標單位改動了中標通知書上的項目負責人,是否屬于招投標實施條例42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虛假的業績?PS:業績確實真的
標書上要求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是指銷售或生產某類產品,所需要的行業資質、資格證明,以及擁有的政府節能、綠色、環保、高新技術認證等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你好!請問我在一家公司投標,當場的宣布我中標,過了一天要說我違規又不算中標,這合法嗎?
如果是因為包封不合格的原因 在開標現場就應該指出并及時確定是否接受其投標文件或者是否廢標同時不參與投標報價的競爭最重要的是 招標文件中廢標條款里面是否明確規定 報價表單獨密封是不是廢標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能決定是否廢標 否則顯得牽強 原問題:招投標合同簽訂之后再補充的協議有效嗎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簽訂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招投標法沒有約定投標單位串通投標要扣留保證金的情形,但是招標文件有明確約定,招標文件是否形成要約?是否可以按照招標文件強制執行
1、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相關法規沒有規定扣取投標保證金的其他適用情況,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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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