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一下,我一審勝訴,二審被駁回,維持原判,我現在需要補償原告方1500,這個款要怎么支付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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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1.一審判決何時生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上述規定:一審判決下發后,如果超過上訴期,雙方均未上訴,那么,一審判決生效。如果在上訴期內上訴,那么,一審判決不存在生效的問題了,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從下發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條【二審裁判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2.一審判決被告應支付的利息何時截止?一審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判決日期:2008年3月26日。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至。即:從2006年9月計算至2008年9月24日。3.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從何時起計算?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該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計算: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所以,被告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與原告賠償款以及利息。如果超過十天沒有履行,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依據:第二百二十九條【遲延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4.我的計算方式對不對:從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6日計算一審判決十萬元的利息。從2008年4月7日至今計算二審判決的十萬元 2400元訴訟費 一審十萬元利息的債務利息。如果不對該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么。應該是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并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沒有按照上述判決履行,將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后,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問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一審嗎》回復于 2022-05-24 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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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