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幾天。因為面試的時候,他們說試用期2500,結果簽合同的時候卻2000。然后我找他們問。就說想干就干,不然就走人。也不給我結算前面幾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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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公司已經簽了合同到期告知書,已經盡到了提前30天書面告知的義務,所有不用賠償,但是需要付經濟補償金,具體辦法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他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為你合同是在2008年到期,那時候已經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在2008年以后你將可以獲得8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社會保險費等(如果單位未幫你辦理社會保險的話)——這樣他們將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但是《勞動合同法》中有一條: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所有你需要找你們地方的“勞動法規,尋找補償!否則你就只有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還有你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就是我在公司簽了入職協議,但是不在我手上,而且一個多月公司還不和我簽合同怎么辦?》回復于 2022-11-16 02: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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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