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審理屬于申請回避權的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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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原問題:《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回復于 2022-05-23 09: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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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