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家庭離婚婚前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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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債務(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的判決,對債權人的影響?夫妻離婚后如何面對以前的債權債務夫妻債務(一)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要分析為結婚前所欠債務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分別處理,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不經債權人同意。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這是由于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 原問題:《夫妻婚前的債務離婚時該怎么處理》回復于 2022-05-23 03: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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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將你們夫妻家庭財產做個統計,然后關系財產和孩子的分配問題,雙方可以協商。 首先,你們結婚時帶來的孩子肯定會歸各自所有,況且他們都已成年,如果他們已分開來過,那么在財產分割上,他們可以暫時不參與分配。就你們共同生育的那個女兒撫養權歸誰,組合家庭,結婚一個多月,明天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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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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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