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被賣,第三人取得產權,和開發商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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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個車位被開發商賣了兩家屬于明顯的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倍賠償,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與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那么就不能據此認定承包的終止時間。就算有約定承包的終止時間,那么這也是合同相對人之間內部的約定,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只要是車位的買受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承包者可以代表開發商,那么這份買賣協議就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條標的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擴展資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車位的不同種類:產權車位產權車位和房產一個道理,產權車位屬于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由于屬于開發商規劃銷售的一部分,已經通過審批,這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車位年限與商品房使用權年限一直,業主取得產權證書后也可以出售車位。和房屋一樣,車位的產權作為物權擁有其期限是無限長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使用權車位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車位本兒”,其實是一種租賃的行為。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消費者租賃車位(庫)最長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護。車位使用權變更一般是在物業交割時進行,涉及車位租賃合同簽署或轉交(租賃不超過20年),合同到期后可以辦理更名,部分小區可直接續費使用。因此業主在簽合同時最緊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要問清“年限”。 原問題:《一個車位被開發商賣了兩家法律怎么賠償》回復于 2022-05-22 1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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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協義確議
您好!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小區地下車庫產權問題
某開發商在開發一住宅小區時投資近300萬元建了地下車庫,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未將車庫的面積列入分攤范圍,采取了單元住宅與車位分別銷售的方式。后來,開發商將部分車位出售。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認為,小區地下車庫是小區配套公用設開發商沒有地下車庫產權,業主應該如何維權
可以起訴維權無產權沒有備案只有在開發商處購買的收據的車庫,可以申請法院拍賣嗎
依據物權法74條的規定,開發商按照規劃所修建的車位、車庫,在權利歸屬上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將車位使用權出售給你(實際上屬于出租)不違法。關于付款開發票的問題,實踐中開發商出具的一般均為加蓋公章的收據,該收據屬于業主付款的證明憑據。只要簽訂小產權房車庫買賣
沒有證的車庫小房不可以買賣!房地產法規定沒有房權證書不準買賣交易,因而買該車庫有風險!若是非買不可的話,建議買主房的時候附具一份買賣補充協議,說明主房和該車庫的關系,附帶好該車庫原買主的身份證明、原買合同、收據等~ 原問題:《沒有證的車庫小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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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