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崗位調動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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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法對于調動工作崗位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你的工作崗位,公司將你調離做其他工作崗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你有權拒絕。因此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工作崗位,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并無不當。無論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調整,否則,公司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原問題:《勞動法關于調動工作崗位的規定》回復于 2022-05-22 09: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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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行調動崗位,勞動仲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6日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勞動糾紛,工作調動
社保的繳納是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而設定的繳納基數,與你實際工資無太大聯系。如果有證據證明半年社保未交,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經濟補償。 可以依據未足額繳納社保來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賠 原問題:《關于工作調動引發的勞動崗位調動減少工資
1、單位改制不是調整崗位的法定理由,因此,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崗位,單位擅自調整崗位的做法,就違反了雙方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因調整崗位被扣減的工資,有權要求補發。2、勞動合同中關于“如工作能力不足,單位有權利對工作崗位進行調配”的勞動糾紛,崗位調整
你拒絕的話你可以和領導溝通一下 說明自己的情況 在合同期限以內 你可以選擇不去 要是在合同之外的話,企業可以按照你不服從企業安排為理由和你解除勞動關系,這樣的話你是不能領取賠償的 原問題:《勞動糾紛崗位及薪資調整》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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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