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后買房,房子還按揭,怎么分配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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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對于婚前出資的這一部分,因各自出了一半的首付款,故婚前男方與女方對該房產屬于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故男、女方應一人一半。2、男方女方結婚以后,婚前出資部分仍是按份共有。婚后男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等分割。綜上,無論從按份共有的角度,還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此房產在男女雙方離婚時,都應當平等分割。3、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人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房產所有人一方的個人債務,這一方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這是實踐中很多離婚夫妻處理房產時的策略,既避免了糾紛,又能實現平等分配的目的。擴展資料: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此條,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三、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于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原問題:《夫妻離婚還在付房貸的房子怎么分?》回復于 2022-11-13 03:5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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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