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合作聯合社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找代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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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釋義】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在《物權法》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據。《物權法》第59-63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大致而言包括兩種權利:一是直接的物權,即對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二是物權派生的管理權利,即對集體財產進行管理決策的權利。2【管轄】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要區分權益受侵害的具體情形確定管轄。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糾紛,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其他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權益糾紛,組織之外的人侵害成員權益糾紛,按照產生糾紛的基礎法律關系確定管轄。3【法律適用】 處理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59-63條的規定。4【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是集體所有權得以落實的基礎,是重要的財產權利。所以,《規定》將因此而產生的糾紛規定為所有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民事案由。在適用本案由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應當注意本案由的適用范圍。從廣義上理解,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應當包括侵害集體成員就集體所有財產所享有的兩種權益而引發的一切糾紛,從形式上看既包括集體組織侵害集體成員權益的糾紛,也包括集體成員之間侵害權益的糾紛,還包括集體組織之外的人侵害集體成員權益的糾紛。從狹義上理解,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僅指《物權法》第63條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時,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糾紛案件。我們認為,鑒于《物權法》及相關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保護規定并不明確,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在行使中受到侵害的情形還普遍存在,僅適用撤銷集體經濟組織不當決定的方式尚不足以保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則上本案由下可以容納集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一切民事糾紛。 第二,注意本案由與其他幾個相關案由的關系。一是在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時,要注意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區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生、使用、轉讓、處分等為基礎的糾紛,所以,判斷是否適用該案由時,應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存在為前提,除當事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有爭議時可以適用該案由外,一般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時則不適用該案由。同樣,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也必然是針對土地承包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且糾紛當事人為合同的具體雙方,否則一般不適用該案由。本案由則可以適用于上述兩個案由不能容納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如對土地發包方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的,再如對集體組織應予發包給其土地而不作為而起訴的,等等。因為這些涉及土地承包的糾紛還沒有訂立承包合同,也沒有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要適用本案由。二是土地征收補償相關糾紛中要注意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項下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相區別。從農村征收土地的情況來看,既包括征收已經發包的土地也包括征收未發包的土地。對于他人已經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分配征收補償費用的糾紛要適用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案由。對于未發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體組織成員對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訴訟,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體組織成員對承包地征收后的補償費用分配不服引發的糾紛,則適用本案由。 原問題:《如何提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訴訟》回復于 2022-12-06 1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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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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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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