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試用期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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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類:(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過錯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辭退員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原問題:《試用期如何辭退員工,試用期辭退員工要注意哪些問題》回復于 2022-11-11 23: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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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申請賠償 試用期被辭退申請賠償
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最權威的定義說法當然是來自于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再來看這個辭退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試用期無故被辭退
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如果沒有被證明,則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被“無故”辭退能要求賠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以主張權利。 原問題:《請問試用期被無故辭退能賠償么?》試用期無故被辭退
1、首先要確定你是否在合法的試用期內,如果在合法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話,無法要求賠償的,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2、如果在試用后辭退你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原問題:《試用期沒過無故被辭退了》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
我不知道參與回答的各位出于什么原因一致覺得樓主掩蓋了自身的問題。 這樣其實很不好。如果參與回答,請一切以題主所表述的文字作為唯一基礎,不要去肆意主觀揣測題主的能力問題。 首先,2次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并不算多。不必太在意。在第一次被辭退的經歷中你好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原問題:《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怎么賠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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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