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結婚后三年多才知道對方有精神疾病,對財產怎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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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準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于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于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原問題:《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1-11 1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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