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地下停車位只售不租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原問題:《開發商對于產權車位有權只售不租嗎》回復于 2022-05-19 12:56:39
相似問題解答
小區物業只售不租
不合法。以山東省為例,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表示:《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第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小區車位只賣不租 小區停車問題,地下車庫只賣不租(租金900一個月,遠超同類小區),變相逼迫業主買車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對于占用小區道路修建的停車位,產權不在開發商而在全體業主手里,可以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如何進行利用。小區不買車位不讓進地下室,地上沒有停車位
、小區沒買車位車不讓進是合法的嗎小區沒買車位車不讓進是不合法的,即使從道德方面看也是不合理的,一個小區內不僅僅規劃了私人停車位,還規劃了一些公共停車位、消防車位等等,這些停車位都是處于公共設施的一種,包含在物業費中,故而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買房時捆綁銷售地下停車位,交了地下產品排號金,車位交付時,屬于人防車位,不想要,想退排號金
法律上講,沒簽合同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但人家掌握不簽合同的權力,會要求你先交違約金,或把違約金算在合同價款里簽合同,你和對方協商一下,怎么處理都沒問題。 原問題:《買房的時候順便交了一個停車位的定金,停車位也要交尾款了,覺得停車位不劃算,停你好,請問小區車位只賣不租合法嗎
不合法。《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合同范本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