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層住戶反對加裝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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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綜上,這三條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必須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還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大家看清楚,《物權法》寫的是“專有部分”,新建電梯的土地不屬于“專有部分”,而屬于“共有部分”。三分之二只能決定專有部分,不能決定共有部分,更不能決定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可以投票決定他人的土地或共有部分的土地的話,是不是我們樓就可以投票投到北京去建了?獨棟別墅是不是就可以到處建東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根據以上法律來看,舊樓新加電梯因為使用的是新的土地塊,基本上舊樓加建電梯的業主是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該屬于在無土地使用權情況下違建。土地使用權仍然屬于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無論多少人投票(即使100%同意)都不能把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拿來無償無程序直接使用。 原問題:《反對加裝電梯有法律依據嗎》回復于 2022-05-21 0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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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