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締約過失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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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違背其他誠實信用行為的主要有:一未盡必要的通知義務或者疏于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二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作出的締約行為;三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撤回要約;四懸賞廣告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五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六合同因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為未被批準或者未予登記而合同未生效,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為準備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損失;第八點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中合同未成立情況下,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第九點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 原問題:《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回復于 2022-05-21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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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反誠信原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合法解除的條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也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中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傳銷違反了憲法什么原則
傳銷屬于刑事犯罪,應報警處理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理解?
1、勞動者即使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該再給其他的機會,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的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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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