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綁定銷售車位,無產權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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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具體來說,開發商沒有初始產權的車位(庫),不能出售,即使又的開發商變相出售,購買者無法辦理所有產權證,購買這類車位(庫),必須謹慎,不能聽開發商忽悠。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么,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筑面積等信息。一、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三、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于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四、由于房地產商為車位購買者辦理銷售許可證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等原因,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采取以租代賣的方式將車位長期租給業主使用。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業主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超出法定最長租賃期的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原問題:《怎樣確認開發商是否合法銷售無產權車位?》回復于 2022-11-11 0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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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捆綁銷售車位違法嗎?
首先,物業費和車位費不能捆綁收取;其次,在同等條件下,原來租用車位的業主,對車位的租賃有優先權;最后,如果該小區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那么物業只能收取車位管理費,租賃的收益應由全體業主享有,如果小區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那么物業無權出售停車位。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
地下室只有經過規劃局批準并且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編號記載的車位、車庫才可以單獨辦理產權,因此可以出售。否則有可能屬于公攤的范圍,可以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出租,租金收入必須用于物業管理,補貼物業費收入的虧空。 原問題:《開發商可以賣人防車開發商賣車位的收費太高,合法嗎
《物權法》當中關于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開發商車位降價銷售
查看當時買賣合同是否有保價條款,在多久范圍之內保價,如果有的話,可以跟開發商溝通退差價,合同條款無保價的話,那車位降價供應商不愿退也沒有別的辦法,因為這個不屬于她們的責任了可以想開一點,比如買房子,買的房子以后可能會升值,也有可能會貶值,無請問沒有產權的非人防車位是屬于哪方?業主還是開發商? 請問沒有產權的非人防車位是屬于哪方?業主還是開發商?
人防車位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筑,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人防車位一般適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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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