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經開庭,判決書未下,是否還可以采取進一步的舉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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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被告收到應訴通知書若已超過三十天了,舉證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并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PS:另外若舉證確實有利于案情的判決,可以在二審的時候,即不服一審判決,申請上訴。 原問題:《法院判決書沒下前被告的舉證還能被采信嗎?》回復于 2022-11-10 18: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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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