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采用被告方證據進行判決違反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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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199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5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民事經濟審判機制,保證依法、 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民事、經濟審 判方式改革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關于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問題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類案件舉證須知,明確舉證內容及其范圍和 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 人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三、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 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 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 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四、審判人員收到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遞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 收據。 關于做好庭前必要準備及時開庭審理問題 五、開庭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 起訴狀、答辯狀副本; 2.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 4.審查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 關法律以及有關專業知識; 5、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進行勘驗或者委托有關部門 鑒定; 7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8.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 六、合議庭成員和獨任審判員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 訟代理人。 七、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并做好必要 的準備工作后進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或者在答辯期屆滿前 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 理。 關于改進庭審方式問題 八、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 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 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 求當事人的意見。 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 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 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九、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 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并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須舉證、質證。 十、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 為宣讀。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 十一、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 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 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 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十二、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 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 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未經庭審質證 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三、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人民法院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勘驗的結論,必 須再次開庭質證。 十四、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 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 十五、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 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十六、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 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 十七、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 當予以制止。 十八、法庭辯論由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言。一輪辯論結束后當事人要求 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下一輪辯論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 容。 十九、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 不得與當事人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 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徑行開庭 進行調解。調解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和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在詢 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后,當事人不申請回避的,可以直接進行 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 可以不再重新開庭,直接作出判決。 關于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問題 二十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 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十二、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 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二十三、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 ,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二十四、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 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并結合其 他證據綜合認定。 二十五、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后又反悔,但提 不出相應證據的,不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 二十六、對單一證據,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證據取得的方式; 2.證據形成的原因; 3.證據的形式; 4.證據提供者的情況及其與本案的關系; 5.書證是否系原件,物證是否系原物;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是否與原件 、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二十七、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 ,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 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 行綜合分析。 二十八、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3.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二十九、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 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三十、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 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關于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問題 三十一、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 、證據、性質、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 三十二、經過開庭審理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 員簽發調解書。 三十三、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是非責任分明、合議庭意見一致 的裁判,可以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簽發法律文書。但應當由院長簽發 的除外。 三十四、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決定的案件或者經院長提交審判委 員會決定的案件,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重大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 的,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第二審程序中的有關問題 三十五、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 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 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三十七、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需要對原證據重新審查 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開庭審理。對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和 事實清楚,只是定性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后 徑行裁判。 三十八、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對案件改判或者發 回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寫明對新證據的確認,不應當認為 是第一審裁判錯誤。 三十九、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回重審的 ,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等費用。 原問題:《關于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規定》回復于 2022-11-09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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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要分別看?!?】對于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卻有不符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情況,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六個月內通過二審法院向本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對一審調解書中卻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收到調解書15日法官故意隱瞞我的證據,在判決書中對我提供的證據,只字不提違反了哪條法律?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已經超出上訴期的,可以申請再審或要求檢察院提起抗訴。你好,法院判決是不是只講證據,沒有證據怎么辦
需要相關證據法院判決書中質證可以當證據嗎?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否則,就違反了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經濟訴訟的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項,在法院的主持下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進行辯論,既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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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