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要債,起訴債務人配偶是共同債務人
經濟糾紛安徽 蕪湖2025-08-01 20:1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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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所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財產清償 41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 18條、婚姻法19條所稱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負有舉證義務。綜上所述,問題所描述的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將夫妻的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實,確認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共同債務,該筆借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另一方仍有償還的義務。這有利于提高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如果經審理查明,該筆借貸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債務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負有法定的償還義務。對于被起訴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無任何影響。 原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怎樣起訴》回復于 2022-06-17 2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