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失能老人監護人法院需要什么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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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采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一般講,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監護人不需要手續,這是法定的。如果出現監護權爭議,可以最終由法院裁決。 原問題:《如何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的人指定監護人》回復于 2022-11-09 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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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