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嶺縣人,我在外地,我想離婚
婚姻家庭吉林 松原2025-08-02 17:2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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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男方離開長嶺超過一年以上,你可以在長嶺起訴。如果雙方離開長嶺超過一年以上,要到被告的居住地起訴。 原問題:《我和我先生都是吉林長嶺縣的戶口,我想要辦理起訴離婚,我人在居住地,先生在大連長海縣,需要怎么辦理,》回復于 2022-12-05 03: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