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開庭時只有一個書記員和一個法官助理,合法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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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有一名審判長和一名書記員是法院審理中的簡易程序,是合法的。簡易程序是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請是非。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應該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的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中的是非,責任和權利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簡單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見證人。 簡易程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另外,法院審理中有三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的是普通程序。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復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原問題:《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時,只有書記員一個人參加審理,合法嗎?判決書有法律效應嗎?》回復于 2022-06-27 2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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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只有書記員在,法官不在。法官一小時后才到。這算不算違反法定程序
建議直接找法官溝通只有法官沒有書記員可以嗎
簡易審判不可以只有審判員沒有書記員簡易審判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準備開庭時臨時更換主審法官合法嗎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判后答疑,合議庭成員沒有全部出席(審判長沒有出息),只有主審法官和助理及書記員出席是否違反程序?
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成員應當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根據審判長安排完成相應審判工作。 六、合議庭應當在庭審結束后及時評議。合議庭成員確有客觀原因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辦案平臺采取在線方式評議,但不得開庭時法官沒來怎么辦,也沒有給一個解釋
1. 調解必須雙方自愿,被告不到庭是無法調解的,法官當然不會給出具調解書。2. 如果你證據齊全,被告不到庭,法院會缺席判決的。3.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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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