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下,立案駁回原因說需要提供連續在昌平連續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明,這個用居住證證明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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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1、首選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必須在有效期內且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這一證據的證明力要遠遠大于后者,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高。2、房屋權屬證書,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僅次于暫住證和居住證,但房屋權屬證書必須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時間限制。3、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這一證據可在居住當地開具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時間上該證據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這一證據在租賃房屋時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這一證據證也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該證據證明力不足,屬于兜底條款,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不大。 原問題:《去經常居住地起訴,需要提供什么證明嘛?》回復于 2022-06-28 15: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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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調取當事人所居住地一年以上居住證明。
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知管轄法院為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被告所在地道是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或者身份證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居住1年以上的回居住地。所以,你如果不在被告的戶口所在地訴訟,就只有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選擇訴訟,你答自然要證明被告在寶山沒有被告居住證明怎么立案
如果該被告人是在當地暫住的,應辦理相關的居住證。 你可以到暫住地派出所,要求出具證明。 也可以到工商或者其工作單位,要求出具居住證明。 有了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就可以在暫住地法院起訴。 原問題:《去法院立案卻沒有被告人的居住證證明,該在起訴個人要他的居住證明么
一、法院要求你提供居住證明,主要解決法院的管轄問題,也存在法律文書的送達問題。二、如果法院非得要你提供,并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如果法院給你不立案的裁定書,你可以上訴。如果不給裁定書,你就沒有辦法,我國的立案難是個司法難題,也是普遍問題。 原居住證可以做為居住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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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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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