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在庭上可以申請確認合同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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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遵從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當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規定,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更大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第一百五十五條【法庭調查】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第一百三十條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第一百三十三條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第一百三十五條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第一百三十六條審判長對于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第一百三十七條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第一百六十條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第一百六十一條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公訴人發言;(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三)被告人自行辯護;(四)辯護人辯護;(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第一百六十二條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一百六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決。第一百七十條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第一百七十一條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需要您做的,就是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中,主張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的依據,證據,舉證,質證,發表民事賠償的觀點。擴展資料:(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駁回起訴。(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副本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辯狀的時間。(五)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向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送達傳票,通知其按期出庭。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羈押的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實行民事拘傳。 原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程序》回復于 2022-12-05 02: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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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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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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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