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標的物收費,是指能夠等到標的物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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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于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于其基于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并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此均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權衡決定。其放棄擔保物權,并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占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并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與終止屬于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采取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本身并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并非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原問題:《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抗辯?》回復于 2022-11-09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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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股權證在訴訟中是證據,可以稱為訴訟標的物嗎?
訴訟標的物,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法拍房的標的物地址不同法院有錯嗎?
你的意思是你們之前因房屋所有權打過官司,你贏了,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來別人又拿這個房屋進行過抵押,現在被人告了,要執行,是不是。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基于原判決書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別人再拿房屋抵押,你可以提起異議之訴,但這不一定,如果原轉讓違法違規標的物 什么罪
您好,可能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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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