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農民工,提前兩天口頭和現場管理辭工,當場不回話,我過兩天可以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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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于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原問題:《我辭工不批 我故意曠工兩天是不是能走人了》回復于 2022-12-04 18: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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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留員工不給辭工,口頭辭工一個半月了不讓走,沒簽合同
你好,具體因為什么?是否報警公司辭工不給走,
正常離職,公司不讓走,公司違法,公司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你好,請問一下提前一個月和老板辭工他不讓走怎么辦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辭工不讓走,工資不發
正常離職公司不發工資,不讓走,公司違法。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后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合伙分包工程我在現場管理及施工可以要工資嗎
由于你們是合伙干,所以你打的欠條是需要你負責清償還的。但你償還后,你可以就工程相關支付帳再與你朋友清算的。工人們也只能是找你的,因為你是工程現場管理人員。 原問題:《合伙干工程,我負責現場開支,朋友拿到工程款不給工人工資,欠條我打的。需負責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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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