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規定乙方工作地點上海市,如該崗位地點發生變更,則乙方的工作地點相應變更。就是從上海市搬到安徽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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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2] 王某于2004年進入北京市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工作,任職銷售員。該公司總部設在市中心,另在郊區有兩個銷售部。 王某進入公司后一直在總部工作。2005年,公司通知王某,由于第一銷售部剛接到某大型小區的房屋銷售任務,急需增補銷售員,決定調王某到該銷售部工作。王某認為自己一直在總部工作,現在調到分部,屬于變更工作崗位,自己有權不同意,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了異議。公司則認為,調動王某純屬公司內部合理的人員調動,完全合理合法。 公司和員工誰更有理呢? 王濤:王某對調到分部銷售部工作屬于變更工作崗位的理解是錯誤的。王某的工作崗位就是銷售員,工作崗位并未發生變化;另外,工作地點的變化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要看公司與員工在當時的勞動合同中是如何約定工作地點的。如果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在北京總部,則公司將王某調到銷售部工作,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與王某協商一致。如果僅約定北京市,我認為這樣的調動屬于公司管理制度的范疇,公司是有此權利的。 張雪: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明確工作地點。如果需要變更工作地點,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在本案例中,雖然王某的具體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我認為這樣的調動僅屬于工作地點的變動,而不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公司對王某的調動是從市中心調到郊區,仍是限于同一個城市。在一般情況下,我認為這種變動不必征得王某的同意,除非當時在勞動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不過公司將王某調到分部,畢竟或多或少會給王某的生活帶來不便,公司可以考慮提供一些交通、生活補貼,更有利于解決問題。 賈富春:《勞動法》第17條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應協商一致的原則。工作地點變動是否構成勞動合同變更、是否需要協商一致,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的,工作地點的變動也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作地點的變更應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例中,首先要看王某與公司是如何約定的。正如王濤女士所說的,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僅是北京市,則公司對王某的調動屬于用人單位正常行使法律賦予的用工自主權的正常范圍,不必一定征得王某同意,除非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王某的工作崗位僅限于北京總部等。其次,如果勞動合同就此沒有約定,則要看公司的調動有沒有合理性。比如說不能單方面將員工從北京市調到上海市等,應綜合考慮工作調動的遠近,上班的交通等。 原問題:《工作地點變動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嗎?》回復于 2022-12-19 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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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工作地點咨詢
一般情況下是納稅企業變更了名稱、法人、注冊資本、地址和經營范圍等事項是需要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變更工作地點 怎么理解
續簽時的勞動合同會對工作地點作約定,你看下是否是現在的工作地點。如果要讓你的工作地點發生改變,理論上來說必須征得你的同意,就合同中有變更的部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去那邊工作,公司以此為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工作地點變更的離職補償
你不要辭職,而是讓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你出具書面通知,并且按照你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本人解除或者終變更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一經簽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既然合同內寫明“區域內變更不屬于重大變化,并同意接受在甲方各分支機構經營所在地級所管轄區域內的工作地點調整”并且告知你,當時也未提出異議并且你也簽字認可,你若是以此(“現在他調派我去惠州分公司 我不想去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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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