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買了小區無產權的車庫,和我交易的是李,我把錢轉給了李,但他給我的原車庫手續的收據和協議的所有人是王,(李的兒媳)開發商寫的收據和協議是給王,我把錢轉給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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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通常沒有產權的二手地下車位,不可以買賣的,可以辦理公證,更加法律效力,但是不是必須公證。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對于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屬于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占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擴展資料有的地下車位(庫)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目前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后,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的辦證程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 原問題:《沒有產權的二手地下車位雙方簽過轉讓協議,對方也給了原來與開發商的協議和發票。還需要到公證處做公證嗎?》回復于 2023-01-03 1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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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把錢借給李某,然后錢我是給李某朋友的,借條是李某寫的,有3年了,可以起訴嗎?
方法一:證明當時打給邵某錢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即本意是要借給李某,結果受李某欺詐(或自己誤解),導致錢打給了邵某,要求解除借貸關系,返還不當得利(即二十萬元)方法二:證明邵某欠李某二十萬,且到期,且李某怠于索要欠款,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村里把土地承包給李某了,現在李某把地包給臧某了臧某又把地給臧某的兒子了,種20年了,現在李某把地不想包給臧某了,臧某的兒子還能種臧某包李某的地了嗎?
提問者應說明這塊土地的性質,是機動地還是新開墾土地,但無論是屬哪一種都不可以定50年期限,且李某也無權轉包他人,因為村委會在承包給李某過程中已涉嫌違反土地承包法,現在的村主任都以撈錢為己任,有幾個守法的。你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無產權沒有備案只有在開發商處購買的收據的車庫,可以申請法院拍賣嗎
依據物權法74條的規定,開發商按照規劃所修建的車位、車庫,在權利歸屬上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將車位使用權出售給你(實際上屬于出租)不違法。關于付款開發票的問題,實踐中開發商出具的一般均為加蓋公章的收據,該收據屬于業主付款的證明憑據。只要簽訂李在哪,我是說監控了
在對方手機上安裝轉發軟件,隨時向外轉發其定位信息,自己打開手機只管接收,這是惟一在技術上行得通的監控辦法。——不過要小心,弄不好就觸犯刑律把自己栽進去。 原問題:《你好,我的微信qq被定位監控了,我在哪塊說了什么對方都知道,這怎么》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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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