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結婚給房子現在不給過戶了可以起訴嘛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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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房屋所有權證有了,土地使用權證沒有,那這樣的案子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它會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有一個實際履行、繼續履行,金錢債務之外的如果不履行,我們可以強制你履行。法院將強行地讓出賣人去履行這個交房的義務,另外還有一個過戶,這也是要履行的一個主要義務,你不履行就要強制履行。我們經常遇到法官說,他不履行怎么?我最近看到公報上登的一個案例,就是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不配合,判決書上就講了一大段,引用了《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一貫原則,也講到了買賣房屋取得所有權后,他有權要求出賣人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他不,就出現了土地登記簿上名義的權利人是出賣人,實際的權利人是買受人,這就出現了名義的所有權人與實際的所有權人不一致,這個時候怎么?不是說這個買受人去過戶登記,這里就有一個創造,這個受讓人有權請求變更登記。我們就應該想到,我們讓這個出賣人去土地使用權過戶,如果他不過戶,可不可以讓買受人去過戶呢?買受人去土地使用權過戶的話,登記機關接受不接受呢?那現在這個判決創造性在于不是過戶,既然出現了名義的權利人與實際的權利人不一致,這種情況就應認為受讓人有權請求變更登記,創造性在這里,不是過戶的問題而是變更登記,那么受讓人拿著這個判決到登記機關去,要求按照這個判決把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變更過來。這個裁判是合同糾紛案件,它用的是《物權法》上的規則,“房隨地走,地隨房走”,這是我們《物權法》上一項原則。在這個案件當中,它不是孤立的某一個法律。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各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對于買受人來講,首先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房屋予以查封,然后及時將法院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協助過戶登記手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申請強制履行;2、由買受人向登記機關申請過戶;3、申請變更登記(名義的權利人與實際的權利人不一致)。 原問題:《產權人不肯過戶可不可以起訴》回復于 2022-07-20 19: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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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